弄虚作假 放弃成交资格就能免于处罚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卓亚 2024-12-10 15:01:58

某县财政局日前发布一起投诉处理结果,公告显示,该公司所投空调的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要求严重不符,不仅如此,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——冰箱、燃气灶、热水器、洗衣机竟都无法上市!

“昊菡” “火客” “德延”——听都没听过的品牌所生产的无法上市的家电产品,以及与技术参数要求严重不符的空调,竟然成功成交政府采购项目,这一切是怎么回事呢?

政府采购信息网记者对此次事件的整体过程进行了追踪,了解到,某单位此前发布采购意向公告,计划采购一批家具、家电。历经三次询价流程,两个月后,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,A公司成为成交供应商。

成交结果发布5天后,A公司向采购人致函称,由于其服务商受台风影响,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生产,故而放弃该项目中标。同时,B公司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。因对质疑答复不满,又向当地财政不满提起投诉。经调查发现,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中,空调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,涉嫌虚假响应,而“冰箱”未进行能效备案,属于无法上市产品,燃气灶、热水器、洗衣机属于无法上市销售的合格产品。

最终,该财政部门判定该项目评审结果无效、成交结果无效,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
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杨四龙律师指出,本案例中涉及的询价采购方式是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之一,其适用于货物规格、标准统一、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,且具有邀请报价供应商至少三家以及只允许报不可更改报价等特征。成交供应商企图通过放弃成交资格来掩盖其报价弄虚作假的事实,以期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。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,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,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正秩序。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七十条规定,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,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政府采购

广告

深耕采购,死磕采购。既具理论高度,又兼实务特色,让你从外行到高手。公共采购在线大学堂!请扫码关注——采购学园,新鲜的“图说政采”等你来看!

采购学园

网友评论
个人头像
  • 暂无评论,欢迎您发表观点!
意见反馈
反馈类型:
问题描述:
0/500
联系方式:
0/30
提交